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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后,交通管理部門根據調查,作出相應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也是責任人承擔民事賠償的重要依據。一般情況下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書是合法合理的,但是如果認為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不公平該怎么辦? 律霸小編為您解答。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不公平該怎么辦?
根據法律規定,無論交通事故的哪一方對責任認定書責任劃分有異議,則在收到責任書三日內,向交管上一級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第28條分別規定交通責任認定書不合理怎么辦提出兩種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
(一)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而且有證據證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也不是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而是公安機關依職權作出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沒有法律依據,因此當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認定的。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三)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信作為證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規定,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是賠償義務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賠償權利人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因而,在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責任認定正確與否,往往成了各方當事人爭論的焦點,只要當事人對該事故認定不服的,在訴訟中可以提出事故認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將對事故的責任從證據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斷。交警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證據,是一種鑒定結論。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時,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法院可以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調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責任認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為被告出庭應訴。
以上就是關于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不公平該怎么辦的具體介紹,通過閱讀我們知道,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不管我們認定與否,我們都要保存好以便留用。所以,無論交通事故的哪一方對責任認定書責任劃分有異議,可以在收到責任書三日內,向交管上一級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有爭議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訴訟中可作為證據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出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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