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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在整個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起到的作用非常關鍵,關系到受害方是否能夠獲得合理賠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指引下,很多省市都出臺過自己的具體管理辦法。那么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具體操作規范是什么?本文結合一篇政策文件,詳細做個闡述。
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工作,促進交通事故處理執法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因當事人過錯行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按照本規則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判定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應當以當事人過錯行為引發交通事故的危險性和對方避讓的可能性作為依據。
第三條 對當事人的過錯行為,根據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態特征和所起作用,分為主動型、被動型、缺失型三類(見附件):
(一)主動型行為是與對方臨近時突然改變運動狀態,或者主動逼近對方,造成對方難以避讓的嚴重過錯行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被動型行為是處于持續穩定運動或者靜止狀態,對方能夠采取措施避讓的一般過錯行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但是靜止狀態的被動型行為難以被對方及時發現的,起主要以上作用。
(三)缺失型行為是不具有安全駕駛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過錯行為。缺失型行為對于應當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難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評判缺失型行為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應當避免、靜止狀態的被動型行為能否被對方及時發現,應當以法律法規對安全駕駛的要求和一般駕駛人的安全駕駛能力作為依據。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檢驗鑒定的基礎上,根據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實和當事人過錯行為,依照本規則第三條規定確定當事人過錯行為所屬類型和作用大小。
當事人同時有兩種以上過錯行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類行為作為確定當事人責任的依據。但是其他過錯行為應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
第五條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確定為全部責任。
因兩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一)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動型過錯行為的,負主要責任。
(二)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被動型過錯行為的,負次要責任。但是靜止狀態的被動型過錯行為難以被對方及時發現的,負主要責任。
(三)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過錯行為,該行為對于應當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負主要責任;難以避免的,負次要責任。
(四)兩方當事人均有起主要作用過錯行為的,各負同等責任。
因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比照前款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六條 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當事人過錯行為應承擔的交通事故責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特別規定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七條 遇有本規則附件未列入的過錯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本規則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八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九條 本規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發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認定的,依照本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十條 本規則由江蘇省公安廳交通巡邏警察總隊負責解釋。
綜上所述,《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規則》進一步解釋了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方法和規則。使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交通事故賠償比例等核心問題更加清晰,在江蘇省內發生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可以參考該辦法明確事故責任。如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不符合該規則,那么當事人有權提出復核申請,堅決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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