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費糾紛案件,歷來關系比較錯綜復雜,也頗受各方重視。尤其在當前征地越來越多的情況下,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和諧社會的建立和發展,了解征地補償款受理的標準很有現實意義。那么,征地補償款應予受理的標準是什么?下面律霸就這一問題稍作探討。
一、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
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是指村民委員會或由村民小組在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用時,在村民中實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給一部分村民土地征用補償費用而引發的糾紛。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是否屬于民事訴訟范圍,尚存在爭議。
(一)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
有人認為,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分配,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事務的處理,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分配糾紛,屬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中出現的糾紛,只能有有關行政部門協調解決。所以,土地征用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
(二)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
也有人認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條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是代表農民集體對其所有的集體土地行使經營、管理、收益權的機構,與其成員之間地位平等。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行為,是依法行使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收益權的具體體現,是一種民事行為。因此,此類糾紛屬民事訴訟受案范圍。
二、是否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民法院對因農村征地補償費分配引起的糾紛不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缺乏依據。從法律上講,對來源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收益,依法屬于全村村民,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應屬于全體村民共有,每個成員的權利是平等的,對集體土地等的收益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額。可見,對我國農村公民來說,土地征用補償費用分配權是一項法定的財產性民事權利,對該民事權利的侵害是一種侵權行為,應當依法由侵害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再說,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行為,也是依法行使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權的具體體現,本身就是一種民事行為。因此,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與集體經濟組織(或村、組)之間因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所引發的爭議應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對此,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綜上所訴,征地補償款應予受理沒有明確的標準,有時能受理,有時不能受理。但唯一確定的是,只要符合了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就應該把它作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如果您對征地補償款受理還有其它疑問,可以咨詢律霸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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