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確認是一裁終局嗎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關系確認不是一裁終局,勞動仲裁一裁終局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仲裁的由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精神,勞動爭議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國于20世紀50年代初期曾建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1950年勞動部發布過《關于勞動爭議解決程序的規定》,采用協商、調解、仲裁和人民法院審理等程序處理勞動爭議。1956~1986年改用來信來訪制度處理勞動爭議。這帶來諸多問題:浪費人力、物力和使糾紛久拖不決。80年代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后,勞動爭議不斷增加。1987年7月,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恢復了在國有企業中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后,勞動關系發生了變化,勞動爭議大量增加,1993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擴大到了各種性質的企業之中?,F如今,勞動仲裁的處理范圍主要有:
①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②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③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④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該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處理程序為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人民法院審判。1994年7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勞動法》,在第10章《勞動爭議》內肯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各項內容,并特別規定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再通過仲裁、法院審判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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