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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由于我國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出行車輛增加,交通事故頻發。在我們遇到交通事故的時候,應該怎樣處理解決呢。很多人問小編,而雙方當事人能否調解?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調解?尤其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未出的情況下可以調解嗎?現在律霸網的小編將為您介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未出可調解嗎這個問題。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未出可調解嗎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和第六十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的規定,正確的程序應該是先作出責任認定書再在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情況下交警才能啟動調解。而不是交警主動要求雙方調解。在對方無意調解的情況下,你方可憑事故責任認定書直接向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交通管理部門沒有按照規定出具和送達事故認定書的行為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于事故認定或者調解協議有異議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作為交管部門調解應是建立在責任認定的基礎之上的,也就是就當事人對自己該如何承擔責任應當十分清楚,而本案中交警在沒有做出責任認定書之前,就對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屬程序違法。根據現行法律,輕微交通事故可以私下調解結案,但經過交警部門正式調解的必須以責任認定書為依據。在未作出責任認定書就進行調解的,就可能有損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二、相關法規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令第89號發布)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第三十二條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三十三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第三十四條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交警在交通事故責任未出時候進行的條件是屬于程序違法,如果有異議可以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雙方達成協議之后向交警提出的調解請求。對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未出可調解嗎,大家已經有了答案了,如果大家遇到交通事故存在著很多問題,可以咨詢律霸的律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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