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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頻發的交通事故中,往往行人與機動車都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但在不同的情況下,著有不同的處理方法與處理結果。行人往往是更受法律保護的那一方。那么行人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如何確定的呢?接下來律霸的小編將為您介紹。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適用無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該規定確立的應該是無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是不相同的。
對無過錯責任的正確表述應該是:無論行為人有無過失,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人應當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在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加害人只有證明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才能免責,否則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過錯推定仍然是過錯責任的一種,雖然適用過錯推定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但過錯推定在理念上、在是否需要證明過錯等問題上與無過錯責任有著較大的差異。機動車在道路上運行是一種高度危險作業,應該適用《民法通則》所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如果該損失是由非機動車、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這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機動車免除責任的惟一事由。該規定與《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是一致的。這里的“故意”是指引發交通事故的故意,而不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故意。即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并不構成機動車免責的事由;只有在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明知某種行為會引發交通事故而作出這種行為因而導致交通事故時,機動車一方才可免責。因此機動車駕駛人主張免責,需要證明:(一)自己沒有違反交通規則;(二)證實交通事故是由對方故意造成的。
除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確規定的免責事由外,其他免責事由如不可抗力、第三人過錯等是否能適用?
我們認為不應當適用,因為既然已經明確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那么除去法律明文規定的免責事由,其他侵權行為法的免責事由不應該得到適用。同時我們要注意,不可抗力、第三人過錯等免責事由雖然不能被駕駛者引用來免責,但是非機動車、行人仍可以引用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人的生命安全是法律所保護的重要法益之一,由于行人比機動車更易受到損害,行人往往優先受到保護,但如果交通事故的發生是由于行人的惡意而造成的,則此時行人的利益則不受保護,以實現雙方的平衡。我國法律關于行人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有著明確規定,以上是小編對此進行的簡單介紹,如果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律霸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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