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人確認勞動關系的標準是什么
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基本標準,目前司法實踐中主要依據的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發布,老社部〔2005〕12號。以下簡稱《通知》)中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其中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通知》中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是目前司法實踐中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基本標準,適用于所有勞動爭議糾紛,但《通知》中的第四條對建筑行業中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規定了獨特標準,即追溯認定標準。《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2011年的《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對此標準作了進一步的闡述:“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施工單位后,施工單位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相應建筑施工資質條件的實際施工人,這是當前建筑行業的普遍現象。對于實際施工人直接招用的從事建筑施工的勞動者,因實際施工人不具有合法的勞動用工資格和經營資格,不宜認定實際施工人為用人單位與招用的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而應追溯到具有合法勞動用工的用人單位,如總承包單位、合法分包單位、勞務作業承包單位等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但不宜認定勞動者與建設單位形成勞動關系。”
應當說,《通知》中的第四條規定的獨特認定標準,針對的是建筑施工企業將工程轉包或分包給實際施工人,由實際施工人招用勞動者所形成的用工關系。除此用工關系外,還存在建筑施工企業直接招用勞動者的情形,那么,建筑施工企業直接招用勞動者是否也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呢?目前,這一問題存在爭論,其中肯定說贊同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理由是對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都可適用追溯認定標準,認定成立事實勞動關系,那么建筑施工企業直接招用的勞動者更應認定為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以充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推動建筑施工企業規范用工。對此觀點以及《通知》第四條的規定,筆者認為存在沒有區分法律和事實、忽視勞動關系基本特征等問題,值得探討。
二、建筑行業中的用工關系的分類及區別
當前,建筑行業中的用工關系基本分為兩類,即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以勞動給付為目的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雇傭關系,是指勞動者為服務方提供特定的勞務服務,被服務方依照約定支付報酬所產生的法律關系。從本質上講,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是一種性質的關系,可統稱為勞資關系;但我國的現行法律制度對二者作了不同規范,勞動關系受勞動法調整,雇傭關系受民法調整,可以理解為勞動關系是一種獨特類型的雇傭關系,從雇傭關系發展而來,要受勞動法特別的規制。二者主要的區別在于:
1、勞動關系除了當事人之間債的要素之外,還包含身份的、社會的要素,比如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成員、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等;而雇傭關系則是一種單純的債的關系,不具有身份、社會的要素。
2、勞動關系中的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具有穩定性;而雇傭關系當事人之間往往具有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點,勞動者未能成為用人者的成員。
3、勞動關系中,當事人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社會關系,主體之間不平等,國家對此干預多;雇傭關系中雇員雖要秉承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指派去工作,但總體上雙方屬于平等主體間的合同關系,以契約自由為主,國家一般不特別干預。
建筑工人確認勞動關系,在我國勞動法中規定了事實勞動關系確認的依據情況。建筑工人在確認勞動關系的時候,對于工資支付憑證、以及工作證,服務證和相應的考勤記錄以及證人證言,都是可以作為證據的。因此,建筑工人一定要保存證據來維護權益。如果你還有相關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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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任曉東,畢業于河北經貿大學法學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石家莊市律師協會會員。自2013年從業以來,做事沉穩干練,效果顯著,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他以深厚的專業知識、精湛的訴訟技巧和高尚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同行和當事人的好評。堅持銳意進取,不斷探索新的業務領域。目前涉及的業務領域包括普通民事訴訟代理、婚姻家事糾紛、交通事故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勞動糾紛、房地產開發、公司事務、建筑工程糾紛等傳統業務,也包括公司合規業務、風險投資和企業并購、破產重整、不良資產處置、資產證券化等新興業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理念,為每位當事人提供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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