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合同雙方是否可認定為勞動關系
保險代理合同雙方沒有勞動關系
保監會日前下發《關于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與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簽署個人保險代理合同時,應當在合同顯著位置明示不屬于勞動合同,同時,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險營銷員適用公司員工管理制度。
代理制保險營銷員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范范圍。保險代理人不是保險公司員工,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勞動合同,雙方的關系是代理合同關系,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范范圍。保險代理合同關系主要受《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等法規的約束。只有保險公司員工與其所在公司才是勞動關系,才適用《勞動合同法》。因此,新勞動法的實施對保險代理人制這種營銷模式沒有根本性的影響。
保險代理關系有別于勞動關系。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代理關系與勞動關系兩者在法律性質及地位上存在較大區別,主要表現在:
1、保險代理人以獨立的主體身份充當保險公司與客戶的中介,具有獨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保險公司員工與保險公司存在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法律上從屬于保險公司,無獨立法律地位。
2、收入方式上,保險代理人的收入是向保險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續費,無固定工資,不享受職工福利待遇。
3、國家對保險代理人和公司職工的稅收政策不同:對本企業雇員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只征收個人所得稅。代理人,應先交納營業稅,然后按應計個人勞動報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保監會新規有利于促進保險代理人制度進一步完善。
營銷員管理新規一方面立足于保護代理人的獨立法律主體地位,維護其合法權益。同時,在從業資格要求、增員制度、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管理制度、規范日常管理制度四個方面對保險公司做了明確規定,讓保險公司有章可循。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代理合同的雙方沒有勞動關系,但是具有履行義務的,如果沒有履行,耶應當追究違約責任。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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