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請求強制執行解除勞動關系
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轄屬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和被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被訴人應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勞動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布告形式通知當事人。
如雙方當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還需提交書面授權委托書。
二、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證,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向有關單位、知情人了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部門勘驗或鑒定。
三、仲裁調解
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四、仲裁裁決
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辨論,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并再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愿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作出裁決,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勞務關系的解除的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關系,應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責任,而不是勞動者認為的僅僅是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
因此,既然公司明確表示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主動出擊,依據上述理由,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2個月工資)。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還須依據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第十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額外的50%經濟補償金。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了,如果您還有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在線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本人執業以來,秉著“信譽為本”、“客戶至上”的執業精神,倡導“法理精神和服務創造價值”的理念,始終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社會公平正義至上、當事人合法權益至上”的執業追求,在法學專業領域不斷學習,深入研究。憑借對國內經濟政策、社會動向的準確把握及現行法律的深刻領會,依托與各級司法部門、行政機關、行業協會、中外企業建立的良好合作關系,以學者的嚴謹態度,專家的服務水準,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盡職盡責的法律服務!? 在1年多的律師執業過程中,我經辦了大量的各類法律事務:成功辦理民事經濟案件30余起,在諸多業務中,我尤擅長公司、企業法律事務的處理,民商、經濟案件的仲裁和訴訟案件的代理。因此,我憑借自己嫻熟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優勢,先后內蒙古多家企事業單位的專職法律顧問。在承辦案件、擔任法律顧問或提供其它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我努力運用法律、智慧、勇氣、謀略和技巧,竭誠為顧問單位、委托人服務,維護了顧問單位的合法權益。執業2年多來,我通過自己“熱心、細心、精心、耐心”的法律服務,贏得了顧問單位和廣大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如何使婚后工資為個人財產
2020-12-30企業宣告破產后還能起訴嗎
2020-12-13簽了贍養協議現在不給錢能告他嗎
2021-03-03三維標志商標什么意思
2021-01-20交通事故全責可以報工傷
2020-11-12父母離婚母親去世父親是監護人嗎
2020-12-25六盤水計量糾紛仲裁檢定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
2020-12-31村委會有權“出租”集體林地嗎
2020-12-30怎么保護商業秘密
2021-03-14原公司注銷工齡怎么認定
2020-11-09正常離職后簽了保密協議有補償金嗎
2021-01-23勞動局的保險認證什么時間結束
2021-01-19離婚時保單應怎樣分割
2021-01-3170歲老人被打失去勞動力怎么賠嘗
2021-03-02保險公司拒為火災買單 法院判決企業獲賠
2020-12-20地震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2021-03-12從器官移植談確認保險合同條款爭議的基本原則
2020-11-23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有些什么
2020-12-15怎樣簽訂土地轉讓協議
2021-01-072020年公租房拆遷的補償政策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