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勞動關系的轉移并非出自勞動者本人的個人意愿。因此,為了保護勞動者,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轉移前后的工作年限是連續合并計算的。將來勞動者無論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享受法定帶薪年休假,都有相應保障。
勞動者能否得到離職經濟補償,主要看在業務劃轉過程中原公司與新公司之間達成的協議。如果雙方約定由原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則員工將來在新公司離職時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僅從入職新公司以后計算。如果雙方約定,原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是由新公司一并承擔將來員工離職時的經濟補償金,則員工主張現在獲得經濟補償金將不會得到滿足。
不應支付情形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于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對于你提出的“勞動關系轉移經濟補償金到底存不存在”問題,勞動關系轉移的,要是員工自己不愿意進行轉移公司單方面強迫的,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要是員工自己愿意的額,那么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你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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