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工勞動關系:
人們通常所說的鐘點工、小時工,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叫作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法第68條至第71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適用該條規定的條件之一是雙方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由于聘請鐘點工不是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第82條有關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規定。
相關規定:
我國《勞動法》第44條第3項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钡?,《勞動法》調整的是一種勞動關系,上述規定只適用于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若非勞動關系則不受勞動法調整,自然也就不能適用上述有關支付3倍加班工資的規定。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應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不包括公民個人,公民個人不能成為勞動法中的“用人單位”。
《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況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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