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過了還構成累犯嗎
緩刑期滿再犯罪不構成累犯。持此種觀點的人認為:緩刑本身不是一種刑罰,而緩刑考驗期滿后原判刑罰不再執行,那么也就是沒有執行過刑罰,不存在刑罰執行完畢,不符合構成累犯的要素三。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緩刑期滿再次進行犯罪是不會構成累犯的,因為緩刑本身不是一種刑罰的處罰,所以不構成累犯的條件,如果他構成累犯的話通常是在認識的刑法處罰之后,執行完畢5年之內又再次進行犯罪的情況。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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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羅玉林律師執業已經20余年,曾在某國有交通企業(上市公司)法律顧問工作近十多年,先后接觸和辦理過各種類型的經濟、民事、海事、海商糾紛、執行等案件。熟悉企業內部法律事務管理及各類案件訴訟操作規程和技巧,尤其熟悉合同糾紛、債權債務、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婚姻家庭、損害賠償等各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性規定,有著豐富的訴訟實踐經驗。 自1990年起從事律師職業,執業以來,堅持 “敬業勤勉、誠實信用” 的服務宗旨,盡力為委托人辦好每一件案件,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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