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國多長時間才算勞動關系
1、勞動法規定多長時間必須簽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多長時間才視為事實勞動關系存在
只要存在了勞動關系,而沒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即屬于事實勞動關系。時間上沒有明確的規定。
但是,從法理分析上,勞動合同規定是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務時操作上這一個月的期限適用于事實勞動關系時間上的解釋。
二、公司不承認與員工有勞動關系怎么辦
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的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隸屬關系,它具有穩定性和持續性的特點,而且以相對固定的周期支付工資,并且工資相對穩定;勞務關系是一種平等主體形成的財產關系,一般都是臨時性工作,以完成特定工作為目的來計算報酬,而且結算報酬的方式大多是即時結清。
因單位認為與你是短期的勞務關系,所以在你維權之前,應先向仲裁委提起申請,要求確認你與**商貿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根據法律“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你應當針對自己提出的“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主張及時提供有力證據,比如找曾經送過貨的客戶,請他們幫你提供證言證詞,說明你是受公司指派為他們送貨的。總的來說,您提供的證據必須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基于用工管理而形成的人身隸屬關系,如果單位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來反駁你的訴訟請求,那他們就得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三、發生勞動爭議如何處理
1、協商解決。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進行商量,使雙方消除矛盾,找出解決爭議的方法。當然,協商解決并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只是國家對當事人自行解決勞動爭議這種方式予以認可。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并有權申請調解或仲裁。
2、企業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企業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此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從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未達成協議,則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60至9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另外,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調解達成協議后反悔的,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一般由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當發生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如果當事人任何一方對裁決不服,則應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4、法院判決。當事人任何不服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進行。首先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民事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就勞動爭議達成協議,法院將制定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立即生效,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書面判決。原被告任何一方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自收到判決書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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