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如何計算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為主,其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而2003年5月30日勞動保障部頒發的《勞動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則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可以按小時、日、周或月為單位結算。勞動合同法縮短了非全日制勞動結算的最長周期,不再允許以月為結算單位。
按照《勞動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并報勞動保障部備案。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當地政府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當地政府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未包含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素的,還應考慮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測算方法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20.92÷8)×(1+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1+浮動系數)。
在已經出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地區,對這一問題的處理辦法至少分為以下三種:一是將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直接納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或小時最低勞動報酬)之中。大連市于2001年10日規定:小時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5元。在制定這一標準時,已經將小時工由個人承擔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因素考慮在內,即小時最低工資中包含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二是將最低工資標準和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最低繳費額之和統稱為“最低工資”,而不直接將社會保險費納入最低工資標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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