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約定試用期可以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非全日制用工的意義
非全日制勞動是靈活就業的一種重要形式。近年來,我國非全日制勞動用工形式呈現迅速發展的趨勢,特別是在餐飲、超市、社區服務等領域,用人單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來越多。在我國促進非全日制勞動的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它適應企業降低人工成本、推進靈活用工的客觀需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用工需求取決于生產經營的客觀需要,同時,企業為追求利潤的最大化,也要盡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實際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顯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來越多的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內的一些靈活用工形式。
其次,促進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在勞動力市場供過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銳、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的就業競爭壓力較差的情況下,非全日制勞動在促進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再就業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最后,有利于緩解勞動力市場供求失衡的矛盾,減少失業現象。在勞動力大量過剩、勞動力供求關系嚴重失衡、就業機會短缺的背景下,企業實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業在對人力資源的客觀需求總量不變的條件下,招用非全日制職工,可以給廣大勞動者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是不得約定試用期,否則要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還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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