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日后進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一個重要依據,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如若不能我們該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請看律霸小編為你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法工辦復字【2005】1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效力待定。因此,不管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正確、是否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都不會必然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談不上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當事人不能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起行政訴訟。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只能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復核,以此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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