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與累犯有什么聯系
緩刑的執行在性質上如果屬于刑罰的執行,那么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期滿后可以成立累犯。
首先,從累犯制度本身來看:由于累犯具有嚴重的人身危險性,通過對累犯從重處罰以達到罪責刑相一致并實現預防犯罪的目的。宣告緩刑的前提條件之一是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小,不致再危害社會。但這是法官根據已然的犯罪情節和犯罪人的悔罪表現推斷出來的。這一推斷是不可靠的,所以各國刑法規定了撤銷緩刑的條件。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期滿后五年內又犯嚴重的故意犯罪,一方面說明關于犯罪分子人身危險性較小的推斷是錯誤的;另一方面在法律給了犯罪分子寬大機會的情況下,犯罪分子仍然故意犯罪,積極違抗法秩序,恰恰說明犯罪分子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險性,應當從重處罰。
其次,從累犯制度與數罪并罰制度協調的角度來看: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數罪并罰。犯罪分子越在緩刑考驗期的后期犯新罪,犯罪分子所實際承擔的刑事責任就越重。在緩刑考驗期滿之后又故意犯罪的按照累犯從重處罰,可以實現數罪并罰制度和累犯制度有機銜接。
最后,從國外的立法例來看,緩刑執行完畢后也可以成立累犯。例如,根據日本刑法的規定,在緩刑考驗期滿之日起5年內再犯新罪的,可以構成累犯。
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也稱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
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自己在緩刑的考驗期間犯罪的話,這種情況仍然可以構成累犯,累犯分為兩個類型一個是一般累犯還有就是特殊累犯,特殊累犯這種情況原則上來說會需要加重處罰,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拘留交的保證金會退嗎
2021-02-26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2021-01-01傷情鑒定標準時間限制是什么
2021-01-07商號可以質押嗎
2021-01-30涉臺結婚提交的材料是什么
2020-11-18交通事故鑒定書
2021-01-03休產假期間被裁員怎么賠
2020-11-22老人留下的宅基地算遺產嗎
2021-02-27未經批準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會坐牢嗎
2020-12-17經辦人要承擔合同的責任嗎
2021-03-1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失效
2021-02-07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準則是什么
2020-11-24學生課間玩游戲受傷學校該負責任嗎
2021-01-04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2020-12-23勞務派遣職業病如何認定
2021-01-25強制調崗降薪如何賠償
2021-03-20雇傭關系的認定條件是什么
2021-02-03無故辭退員工無合同怎么維權
2021-02-15保險合同的內容
2021-02-13人身保險可以退保嗎
20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