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招工能否收押金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也對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處罰做了詳細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樣,當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也將依法進行處罰。建議廣大勞動者在“招工”時多一個心眼,遇到勞動單位收取押金時,一定要保留好相關收據(jù),及時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反映,以便勞動監(jiān)察部門查處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已造成損失的,可收集相關證據(jù)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仲裁結果生效后,用人單位仍不退還的,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禁止的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
(三)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
(四)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
(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用人單位在招工時,除國家規(guī)定不適合從事的工種和崗位外,不得以性別、民族、種族、宗教信仰為由拒絕錄用或提高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當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也將依法進行處罰。如果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資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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