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或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招聘未嚴格審查應聘者的風險
1、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單位尚未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3款規定:“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如果用人單位未嚴格審查應聘者是否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將有可能陷入訴訟中去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雖然在實踐中原用人單位對損失的舉證存在諸多障礙,但如果原用人單位提出要求新的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的主張的,新的用人單位為應訴支出的費用也是為此付出的代價。
2、未嚴格審查應聘者是否與原用人單位簽訂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等法律文件的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應認識到,若員工與原單位簽訂有相關法律文件,致使員工進入本單位工作構成違約,或員工使用其“原單位有關資源”(即員工在原單位工作時所掌握的技術材料、經營信息等商業秘密),而使本單位對員工原單位造成侵權,無論員工的行為出于善意還是惡意,本單位都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員工時,應詢問擬錄用員工是否與原單位簽訂有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法律文件,以及該員工在本單位工作是否違反了相關協議,必要時可制作相關確認文件。
其實對于我們應聘者來說,就要有法律意識,證件是不能隨意給別人的。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我們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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