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要求同種犯罪嗎
一、一般累犯的構成,不要求前罪與新罪屬于同一罪名。
二、一般累犯的構成。
1.主觀條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對應第65條第一款的但書的,也就是說,過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觀方面排除過失。這反應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圍,重點就是在于懲治那些主觀上處于故意而實施犯罪的行為。
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后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邏輯上無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執行完畢的情況,但是根據我國減刑和假釋的制度,以及憲法中規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兩個刑種有可能出現累犯的情況。?應當指出,前罪刑罰是已經被實際判處并執行完畢的,是種已然刑罰,而后罪刑罰是尚未被實際判處的,只是種估計,如果后罪沒有被實際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犯罪人不能構成累犯。
3.時間條件: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這里最主要的問題是起算的時間點,這里的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對于被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構成;刑罰執行完畢,既包括有期徒刑實際執行完畢,也包括假釋考驗期滿;被判處緩刑的犯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不能構成累犯,而應當撤銷緩刑,將舊罪與新罪一并處罰。緩刑期滿后再犯罪的,目前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緩刑考驗期滿沒有執行原判刑罰的,應當屬于“累犯”;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既然刑罰沒有執行,就不算“執行完畢”,因此就不算“累犯”。目前最高法院正在根據建議對緩刑考驗期滿沒有執行原判刑罰的是否屬于“累犯”作出司法解釋。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對方并沒有要求必須和之前所犯的罪行差不多,也可以是一樣也可以不一樣,對于累犯那么在進行處罰的時候會進行從重處罰,而且不適用減刑緩刑等等。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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