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甲某就職于某公司,但是但是勞資雙方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012年9月6日,甲某駕車運貨到公司客戶,在卸貨時貨物塌落被砸傷。甲某要求工傷待遇,單位否認甲某是其職工。由于缺乏勞動關系的證據,甲某的工傷認定申請未被勞動部門接受。無奈之下,甲某提起勞動仲裁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仲裁過程中,甲某提供了如下證據:1、送貨單二張,上面蓋有“企業業務專用章”。2、出入證,工作單位為該企業。3、證人證言,證明甲某在該企業從事駕駛員工作。4、銀行工資發放記錄。
【爭議焦點】甲某與企業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本案中甲某最終勝訴。這主要取決于甲某積極收集各方證據,有眾多的間接證據構成了邏輯嚴密的證據鎖鏈。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案件,舉證責任在勞動者一方。由于此類案件中缺乏直接證據即勞動合同,勞動者必須盡最大努力從多角度提供間接證據。所謂直接證據是指單個證據本身就能反映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比如勞動合同,證人證言,監控視頻等等。所謂間接證據是指單個證據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必須和其他證據結合在起來,形成證據鎖鏈才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中,由于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在沒有直接勞動關系證據的情況下,要盡可能地向法官提交間接證據,以期待從多角度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如同在本案中,勞動者甲某如果僅僅提供送貨單、保險卡證人證言等其中的一個證據,肯定無法說明存在勞動關系。
【法律貼士】在實務中,勞動者在認定勞動關系過程中,可以提供110出警記錄、安監部門的《調查報告》、申請法院去銀行調取工資發放明細記錄等等,都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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