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鑒定需要重新鑒定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鑒定結論后,如果認為鑒定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可以提出重新鑒定:
(一)鑒定程序違法,可能影響鑒定意見正確性的;
(二)鑒定人不具備鑒定所需專門知識的;
(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重新鑒定,公安機關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二、交通事故重新鑒定條件有哪些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由此可以看出,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依法作鑒定,法律并沒有禁止,程序不違法。那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做的鑒定結論,什么情況下應當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呢?必須是申請方有足夠的證據足以反駁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做出的鑒定結論,包括程序違法、鑒定人員及機構無資質等問題,否則法院不應準許,以免浪費時間,影響審判效率,浪費訴訟資源。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鑒定的,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委托,自己委托的,鑒定機構一般不接受,就算接受,做出來的鑒定也會因程序不合規定而成為其他訴訟參與人申請重新鑒定的理由。
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覺得自己身體有出現損傷的,可以要求進行傷殘鑒定。針對鑒定出來的結果,當事人如果覺得被鑒定人的情況跟鑒定結果存在很大出入的,可以要求重新鑒定,但是應該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來,否則超過期限了就不具有爭辯的優勢了。這種允許重新鑒定的行為,也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后由保險公司賠付嗎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費用誰來承擔?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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