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勞動關系有兩個基本標準。
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實際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指揮與被指揮、監(jiān)督與被監(jiān)督的關系。這應當是認定勞動關系的首要的與獨立的標準。原因在于,這種關系是人身隸屬性的集中體現,也是勞動關系的根本標志。應當看到,這種關系表現方式多樣,既可以體現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直接與具體的管理,也可以體現為勞動規(guī)章制度下的間接與抽象的管理。同時,也不宜只將這一關系表述為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與監(jiān)督。這樣表述只能站在勞動者一方面,不能反映用人單位一方面,從而無法全面認定勞動關系。
二是用人單位的供基本的勞動條件。這應當是認定勞動關系的一個結合性的標準。所謂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場所、勞動對象與勞動工具。用人單位之所以成為用人單位,就在于它掌握了相應的勞動條件,并因此成為勞動者勞動力的使用者,對勞動者進行管理、指揮與監(jiān)督。由于實踐中情況的復雜性,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應限于基本勞動條件。
在上述基本標準下,我們認為還存在著兩個輔助標準。其一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有機組成部分。其二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這兩個標準之所以是輔助標準,是因為它們能夠體現勞動關系本質特點之外的主要特點。其中,就勞動報酬而言,因其本身即可能是爭議的對象,且并無明確標準可資區(qū)分工資性勞動報酬與純粹的勞動報酬,因此難以作為認定勞動關系的基本標準。輔助標準之輔助,體現在,在依據基本標準能夠認定勞動關系的情況下,無需再借助輔助標準;在依據基本標準不能夠認定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則需要借助輔助標準做進一步的認定。當然,除這兩個輔助標準外,其他能夠體現勞動關系特點的行為與情況也可以作為輔助標準佐證勞動關系的認定。如給付保險待遇,報銷交通費、醫(yī)藥費,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有“工作證”、“服務證”等。實際中這些輔助檔準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宜具體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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