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法律咨詢律師分析,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用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但是,實踐中一些不法企業為了便于逃避責任,拒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實際上已經為企業提供勞動,并接受企業的管理。法律規定,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能夠舉證證明雙方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條件,并能夠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就說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者就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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