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是否可以構成累犯
判處緩刑的人實際上并沒有執行刑罰。所以不算累犯。
什么是累犯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構成條件
(一)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是過失犯罪,或者后罪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后兩罪均為過失犯罪的情況,均不能構成累犯。
(二)前罪已經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
“后罪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指根據案件事實和犯罪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和其他情節,實際上應當對犯罪分子所犯后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三)后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內。所謂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認定。所謂赦免,單指特赦而言。因為大赦一般既免其罪又免其刑。經過大赦的犯罪,一般不在視為前科。
而且,我國憲法規定的赦免方式只有特赦。構成累犯必須是后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內。如果后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期間,則不構成累犯,應當依照刑法規定予以數罪并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沒有違反刑法的有關規定,期滿后就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因此,從假釋考驗期滿之日起5年內,被假釋者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構成累犯。
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又犯罪,不構成累犯。緩刑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決的制度。緩刑考驗期滿沒有發生法定應當撤消緩刑的情形,原判決既不在執行,而不是已經執行完畢因而不符合構成累犯的條件。
特殊累犯
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殊累犯構成條件
(1)前罪與后罪都必須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國家安全罪。這是構成特殊累犯的實質條件。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處或者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也不影響特殊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間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構成相應的特殊累犯。換句話說,構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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