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待業在家,在求職過程中,突然發現一家專車公司的司機招聘廣告,其提供的待遇為:底薪2000元+服務獎1000元+安全獎400元+全勤獎500元+加班津貼500元+停車補貼700元。其中對取得全勤獎500元的要求是司機每天6∶30到9∶00,17∶30到22∶00必須上線在崗,一周六天工作制。王某覺得挺適合自己,于是就應聘到了該公司。后因工資爭議,王某申請仲裁,請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公司認為王某為其提供服務屬實,但是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關系。
仲裁委結合王某的工作特點及性質,認定雙方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支持了王某的相關請求。
分析:
從2012年起,打車軟件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風行,成為互聯網領域內備受關注的軟件之一。與此同時,打車軟件的風行也導致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例如乘客權益保障、司機與打車軟件公司的勞務糾紛等等。在實踐中,打車軟件公司與司機之間的勞務雇傭關系受到不少律師們的關注。
依照《勞動法》第16條的規定,打車軟件公司與司機之間可以存在基于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關系。這種勞動關系的內容包括:第一,打車軟件提供了相應的服務,確保司機能夠有效地利用打車軟件接客;第二,司機交一定的傭金購買服務,在如今的專車市場,司機一般需要交3000到6000元不等的傭金給打車軟件公司,從而購買相應的服務;第三,乘客在用打車軟件將打車費用交到平臺后,打車軟件公司應當依照約定支付司機勞動報酬。但是,就現實情況而言,不少打車軟件公司并非直接與專車司機簽訂勞動合同,而是掛靠在其他有經營資質的企業上。這樣一來就導致專車市場的準入門檻降低,專車司機的技術參差不齊。同時,公司與專車司機這種未明確的勞務關系沒有受到規制,在現實過程存在較大的風險。與會律師認為,為了避免上述風險產生,需要規范與專車司機簽訂合同的打車軟件公司的行為,審查其經營資質,規范打車軟件公司的市場運作。另外,對于作為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司機而言,也需要進行相應的規范。在引入此類服務時,打車軟件公司要對司機進行相應的資質審查,如司機的駕齡、違規情況等等,通過這些要素的審查,確保司機的質量。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
2020-12-21正確行使留置權的方法
2021-03-25行政案件回避的適用是怎樣的
2021-03-17同一產品有兩項相似的外觀設計如何申請
2021-01-062020離婚訴訟狀怎么寫
2021-01-13自書遺囑需要見證人嗎
2021-02-092020最新的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等級是怎么樣的
2021-02-05能夠引發合同之債的有哪些情形
2020-12-17合同債務常見有哪些風險些
2020-12-22企業承包經營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2020-12-07怎么擬定合同有免責條款
2020-12-02實習期簽署勞動合同有效嗎
2021-02-17學校平安保險理賠范圍是什么
2020-12-05小時工突然受傷當事人應該理賠嗎
2020-11-08車輛沒保險撞了人怎么辦
2021-01-22提高保險理賠效率主要有幾種方法
2021-02-13商業車險二次費改的正式落地實施
2021-02-26投資型保險合同解除后,保單現金價值歸誰所有
2021-02-10單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嗎
2021-03-14戶口已遷入婆家的外嫁女離異后,能享受婆家的拆遷補償嗎
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