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及主體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勞動法律關系主體一方必須是勞動者,且必須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雇傭法律關系的主體則沒有上述限制。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和隸屬性;雇傭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沒有隸屬性;
2、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勞動法律關系具有國家意志為主導、當事人意志為主體的特點;雇傭法律關系則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
3、形成的過程不同。勞動法律關系是在社會勞動過程中形成和實現的;雇傭法律關系則主要是在商品流通領域過程中形成和實現的。
4、內容不完全相同。根據上述區別,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權利義務不具有廣泛性;雇傭法律關系的內容則具有廣泛性。
5、客體不同。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只能是勞動行為;雇傭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僅包括行為,還包括其他方面。
6、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勞動法律關系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責任,而且有行政責任;雇傭法律關系所產生的責任主要是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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