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實際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指揮與被指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這應當是認定勞動關系的首要的與獨立的標準。原因在于,這種關系是人身隸屬性的集中體現,也是勞動關系的根本標志。應當看到,這種關系表現方式多樣,既可以體現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直接與具體的管理,也可以體現為勞動規章制度下的間接與抽象的管理。同時,也不宜只將這一關系表述為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與監督。這樣表述只能站在勞動者一方面,不能反映用人單位一方面,從而無法全面認定勞動關系。
二是用人單位的供基本的勞動條件。這應當是認定勞動關系的一個結合性的標準。所謂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場所、勞動對象與勞動工具。用人單位之所以成為用人單位,就在于它掌握了相應的勞動條件,并因此成為勞動者勞動力的使用者,對勞動者進行管理、指揮與監督。由于實踐中情況的復雜性,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應限于基本勞動條件。
認定勞動關系的憑證: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舉證。
相關知識閱讀: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證據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事實上事實上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用人單位為其提供勞動報酬而形成的關系。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判斷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雙方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2)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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