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工傷認定走哪些程序
1、職工(包括農民工、非法用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機關(以下簡稱“工傷認定機關”)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直接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2)勞動合同文本及復印件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工傷認定機關應當當場或在15日個工作日內下達《工傷認定補正通知書》。
4、工傷認定機關對申請不予受理的,下達《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5、工傷認定機關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對事故傷害或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6、工傷認定機關自決定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在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書》分別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或者訴訟代理人,并抄送經辦機構。送達《工傷認定決定書》時應填寫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回證。
7、工傷認定結束后,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
8、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對非法用工的勞動者進行工傷認定,其程序與合法用工的勞動者發生工傷進行認定的程序是相同的。可見我國在工傷認定程序這塊是沒有區分是否屬于合法用工的,這也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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