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送逃犯兒子自首痛哭,認定自首的條件
該名嫌疑人是屬于在逃人員,其冒充銀行工作人員電話推銷信用卡,以辦卡費和押金為由實施詐騙,母親送其到派出所,希望爭取寬大處理,重新做人。
而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自首的情形有主動投案自首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該嫌疑人在母親陪同下自首的,可以認定投案自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自首的認定是怎樣的
關于自首的認定,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一是必須自動投案;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最高法《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共有以下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此外,對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也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而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自首的情形有主動投案自首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該嫌疑人在母親陪同下自首的,可以認定投案自首。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勞動合同法定解除情形需要提交辭職報告嗎
2021-01-25疫情期間解除租房合同算違約嗎
2020-12-26律師函有什么法律效力,律師函有什么法律作用
2021-02-07股權轉讓必須去工商局變更么
2021-02-02放棄贍養協議書怎么寫
2021-02-11為什么近年來中國夫妻離婚率在不斷的上升
2020-12-13家庭暴力犯罪中應該怎樣認定虐待和故意傷害
2021-01-29未裁決的違章處理辦法是什么
2020-11-15居間合同的報酬有限制嗎
2020-11-27勞動關系確定后可以工傷鑒定嗎
2021-03-03勞務派遣轉勞務外包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0-12-06勞務公司拖欠員工工資該怎么做
2021-02-15壽險詐騙的類型包括哪些
2021-03-22車上人員責任險建議買嗎
2021-01-24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有什么規定
2021-02-12大奔嗆水受損是否屬于保險事故
2020-11-18綿陽居民保險報銷比例
2020-11-28保險公司及工作人員的禁止行為包括哪些
2020-11-24保險公司把被保人寫錯了怎么理賠
2021-03-06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有什么規定
2021-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