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個鄰居周某,前一陣子受某個單位的臨時雇用,進行其責任區內的掃雪清潔工作。但是不小心在清理路面時發生了交通事故。被撞成重傷,后送往醫院搶救,身上多處骨折。隨后周某的家人找到該單位,要求進行工傷賠償。但是該單位卻認為周某屬于臨時雇傭的工人,在此過程中受傷,不同意進行工傷賠償。
周某及其家人在無奈之下來到了北京時開律師事務所的工傷賠償團隊。那里的特約工傷賠償專家董*義律師接待了他們。在詳細的了解相關案情之后,董*義律師給出了解答。認為周某應該認定為工傷,周某是用人單位臨時雇傭的職工,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黃某生前是受用人單位的指派,在其安排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進行清掃路面污泥,因發生交通事故而死亡,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認定的條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用人單位與周某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依據法律運用自己的勞動能力,在社會勞動過程中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關系一經建立,則勞動者必須聽從用人單位的指揮,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工作時間、地點、任務等安排,并遵守其規章制度。對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雇用的雙方當事人是否構成勞動關系的認定,應當結合雙方權利義務的履行情況判斷其是否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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