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評殘費用該誰出?
由事故責任方出,受害人的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費用應由誰承擔,有兩種意見。一種是認為鑒定費用應該由原告自己承擔。因為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勘驗、翻譯、評估等發生的費用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承擔舉證責任方承擔,即由受害人直接支付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第二種意見認為應該由被告承擔。根據《辦法》第二十九條對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負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在實踐中,審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采用第二種意見。
1、《辦法》規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舉證方支付的鑒定費用,僅僅指在訴訟過程中由舉證方先墊付,如果最后確定責任在于哪方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結后在裁判書中確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是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是對敗訴方消耗司法資源的一種制裁,基于司法資源與訴訟費用相一致的原理,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體濫訴,減少和防止司法資源無味的浪費,維護國家主權和其經濟利益。
二、交通事故性質、大小鑒定費用由誰承擔
首先,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當事人支付的鑒定、評估費用屬于為查明事故原因、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費用范疇。故應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外承擔。
其次,沒有任何法律或者解釋明確鑒定、評估費用屬于商業三者險格式保險條款中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以此約定抗辯賠償訴求屬于擴大解釋格式保險條款中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即使保險人有相關證據證明鑒定、評估費用確實屬于“其他相關費用”范疇,依據《保險法》第19條關于保險合同中特定格式條款無效的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也因該約定與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相抵觸,免除了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而無效。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導致出現傷殘的情況下,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傷殘鑒定,因為后期的賠償標準和賠償金額都是根據傷殘鑒定等級標準來進行計算的,不同的傷殘類型和傷殘程序都有不同的傷殘鑒定等級,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人身損害傷殘鑒定程序是怎么樣的?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需要多長時間?
最新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出車禍誰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021-03-10勞動糾紛處理步驟是什么
2021-01-27房屋預售合同與購房合同的區別
2020-12-16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是什么
2021-02-18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區別有哪些
2021-03-03公司分立是否交企業所得稅
2021-03-05入室盜竊怎么認定,入室盜竊的量刑怎么規定的
2020-12-30個人公司破產個人財產要抵債嗎
2020-11-11房產證抵押貸款夫妻一方簽字能貸出來嗎
2021-01-20購房合同欺詐可要求賠償嗎
2021-01-09私下賠償協議不履行怎么辦
2021-02-02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設立應具備哪些條件
2020-12-09寒暑假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2020-12-09勞動安全衛生的定義,勞動安全風險有什么
2020-12-25勞務外包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2021-02-05關于人身意外險包括哪些
2020-12-17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2021-03-05城鎮居民醫遼保險可以在網上交嗎
2021-01-07為什么保險合同會中止
2020-11-25買保險時不如實告知的后果是什么
2021-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