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就業許可
我國人力資源豐富,故對于外國人來華就業實行的就業許可證制度。首先,由需有用人單位先為擬聘用外國人申領勞動部頒發的《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然后,獲準來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憑勞動部簽發的許可證書、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及本國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證件,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處申請職業簽證。最后,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持職業簽證入境(有互免簽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入境后取得《外國人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中國境內就業。
為了適應國際經貿合作交流日益頻繁的形勢,2002年國務院專門下發了《關于給外國籍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提供入境居留便利的規定》(國辦)[2002]32號),把高科技、高層次管理人才及對國家有重大貢獻的外國人員與來華就業的一般外國人區分開來,給他們提供入境、就業、居住等各方面的便利。如,對于持有《外國專家證》并取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的外國人,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可以認定為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發生勞動爭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處理。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奧托民與**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西安瑞斯麗大酒店勞動爭議二審【(2014)西中民二終字第00582號】中,法院就認為,“OTTOMATTHIASSTOHL依法取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在中國境內系合法的勞動者。”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以及社會保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如外國人來華就來未辦理《就業許可證》和《就業證》會視為不是適格的勞動者,因而不能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不享受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瑞-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與TEOHOCKCHYE勞動合同糾紛二審一案【(2014)深中法勞終字第737號】中認為,“外國人在中國就業必須依法取得就業證屬于強制性規定,因TEOHOCKCHYE未辦理外國人就業證等用工手續,故其與瑞-谷公司簽訂的《銷售顧問合同》屬于無效勞動合同。”
需要提出的是,辦理完畢《外國人就業證》后不是可任意安排外國人到各地分、子公司,或其他公司就職。如就業證所注明的用人單位、工作區域、或從事不同職業的,就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里辦理變更或重新辦理就業許可手續。
臺港澳同胞需要辦理類似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的第四條規定:“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許可制度。用人單位擬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臺、港、澳人員的,應當為其申請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香港、澳門人員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應當由本人申請辦理就業證。經許可并取得就業證的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受法律保護。”
法規連接
1、《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勞部發【1996】29號)(1996年1月22日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經貿部發布)
第五條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為該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經獲準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后方可聘用。
第六條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
第二十一條被聘用的外國人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被解除后,該用人單位應及時報告勞動、公安部門,交還該外國人的就業證和居留證件,并到公安機關辦理出境手續。
第二十七條勞動行政部門對就業證實行年檢。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就業每滿1年,應在期滿前30日內到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為被聘用的外國人辦理就業證年檢手續。逾期未辦的,就業證自行失效。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期間遺失或損壞其就業證的,應立即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掛失、補辦或換證手續。
2、《關于加強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廳發〔1998〕19號)
四、已在中國某地就業的外籍人員,被派往本單位在異地的工作單位任職,其外國人就業證期限未滿的,應到原發證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就業證變更手續(就業證交回),然后持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就業證變更證明,到新任職地重新辦理就業證(不需辦理許可證書);就業證期限已滿的,應到原發證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終止就業手續,并按《規定》到新任職地重新辦理就業手續。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居民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內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國專家證》并取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的外國人,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可以認定為勞動關系。
4、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外國人在川就業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1]511號)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經研究決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授權成都、自貢、瀘州、遂寧、內江、樂山、南充、宜賓、廣安、達州、巴中、雅安、眉山和資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辦理外國人在所屬行政區域內就業的行政許可事宜,并加強對所屬行政區域內外國人就業的管理。攀枝花市、德陽市、綿陽市、廣元市、阿壩州、甘孜州和涼山州等7個地區,暫不授權辦理外國人在所屬行政區域內就業的行政許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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