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可參照下列憑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其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打人縫針賠多少錢
2021-01-25科創板上市條件
2020-12-14有抵押物還能保全其他財產嗎
2020-11-19醉駕檢察院可以不起訴嗎?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2020-12-13個人房屋贈與協議書怎么寫
2021-02-23審查監督程序時效
2021-02-07精神病人如何解除婚姻關系
2020-11-22試用期滿后的沉默是否視為承諾購買
2021-02-21單位集資房轉讓合同范本
2021-02-25合同免責條款有哪些
2021-01-13農民工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進行投訴舉報?
2021-02-03定期人壽保險是什么,定期人壽險保如何理賠
2021-03-24壽險中的保險金能否作為遺產繼承呢
2021-03-05高新技術產品研發責任保險條款
2021-03-16航班取消怎么賠償
2021-03-13劉某訴某保險公司――帶病投保糾紛案
2021-03-12車輛超載保險賠付嗎
2021-03-16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有什么不同
2020-12-30保險法立法目的是什么
2021-01-31保險公司未勘察現場可以拒賠嗎
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