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第67條第1款的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自首要滿足哪些條件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動機。
犯罪分子出于真誠悔罪自動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雖有投案的誠意,但由于傷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首先信電投案的等一切方式,總之不論采取何種方式和出于何種動機都屬于投案自首。至于被公安機關,群眾圍攻,走投無路,當場投案的,以及經司法機關傳訊,采取強制措施歸案的,都不是自動投案。
2、犯罪分子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這是自首的本質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須是自己實施并由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時,不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須揭發同案犯的罪行。否則,不構成自首。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聞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檢舉揭發,而不是自首。犯罪人如犯數罪的,投案時只交待了一罪,則可視為這一罪有自首情節。如果數罪中的一罪已被發覺,犯罪人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或被判決以后,又將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的其他罪行供述出來,對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視為自首。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隱瞞主要罪行,或者以虛假情況,掩蓋其真實罪行,都不能認定為自首。
3、犯罪人愿意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追訴。
犯罪人主動的聽候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現之一。如果投案后,又逃脫司法機關對他采取的強制措施;或僅以電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歸案的;或偷偷把贓物送到司法機關門口,不肯講明身份;這些明顯是不愿接受國家的制裁的表現,不能以自首論,只能視為悔罪的一般表現。犯罪分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為自己進行辯護,提出上訴,或更正和補充某些事實的都是允許的,可不能視為不接受審查和追訴。
綜上所述,符合上述之條件,才可以認定為自首,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只有這樣認識自首才是完整的,系統化的。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如何處罰”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拖欠居民動遷款怎么辦
2020-12-05企業違反什么工會可以依法要求誰承擔責任
2021-01-02交通違規罰款收取的滯納金會超過本金嗎
2020-11-20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2021-02-13前夫的贍養費能作為收入證明嗎
2020-11-19子女在支付老人贍養費時要注意什么
2020-12-09調解撤訴的案子是一審終審嗎
2021-01-27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量刑
2020-11-16勞動合同期限錯了還有效嗎
2021-02-15離婚不分家的協議
2021-03-19新手購房一般會忽略哪些細節問題
2021-02-20國企改制解聘職工經濟補償標準有何規定
2021-03-09申請解除競業限制方式
2021-03-20試用期沒有7天不給工資是否合法
2020-12-18單位應當如何與員工約定試用期?
2021-03-01勞務外包協議書
2020-12-20勞動糾紛調解手續有哪些
2021-02-02產品責任保險與產品質量保險的區別有哪些
2021-03-10中外產品責任保險若干法律問題的研究
2020-12-30保證續保條款是什么
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