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與坦白有什么區別
廣義的坦白包括自首。狹義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動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被司法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并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二者都以犯罪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二者在犯罪人歸案之后都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適當的從寬處罰。
但是其主要區別如下:
(1)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之后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坦白是犯罪人被動歸案后如實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現較好,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條件下被迫認罪的,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大;
(3)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坦白是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
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坦白”的認定,參照《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中第二條第三款關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認定要求進行判斷:即如實供述是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并出示證據之前還是之后主動交代的。如果是在之前主動交代的,仍可認定為坦白;如果是在之后交代的,則不應認定為坦白。
“坦白”的量刑,參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根據坦白罪行的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以上就是關于自首與坦白的一些法律知識。實務中對二者的區分一般需要專業人士加以鑒別,建議當事人在產生混淆時咨詢專業律師,以得到更全面完整的解答,避免因基礎知識不清楚錯過時機。律霸網還提供在線律師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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