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以后又翻供的如何處理
一、自首以后又翻供的如何處理
通常認為,自首以認罪為必要,司法解釋也規定,一審判決前翻供的,不能認定自首。這些觀點和規定,未免過于簡單化。首先,自首是一種主客觀統一于主動、如實供述罪行的行為,而不是統一于認罪態度的行為。假如當事人主動投案承認自己犯了殺人罪,甚至表示自己罪該萬死,但是,卻講不清具體的犯罪細節,對此,我們連基本事實都無法認定,當然不會因為其認罪態度好而認定自首。相反,當事人主觀上并不悔罪,只是迫于自認為無法逃避的形勢,抱著爭取從寬處罰的愿望而主動作了供述,我們并不因為其沒有真誠悔罪而不認定自首。
鑒于自首的成立統一于主動、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客觀行為,我們不能因為當事人欠缺主觀上的認罪態度而否認其客觀上主動、如實供述的行為。其次,自首是當事人犯罪后、歸案前這一特定時間段內的具有自首價值的行為。當事人投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首行為即告完成。認定自首,應當以犯罪后、歸案前這一時間段內當事人自首的行為為依據,而不是以歸案之后的其他行為為依據。因此,當事人在自首行為完成以后的翻供行為,不能改變其先前的自首行為的性質。最后,既然認定自首不以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為依據,而是以經查證屬實的當事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為依據。
所以,對翻供的是否認定自首,應以當事人投案時的行為是否成立自首為依據。因當事人自首而使懸案得以告破,在審案件得以順利處理的,應當認為自首的價值已經實現,即使以后當事人翻供,也不影響自首的成立。當然,當事人翻供的態度足以降低對其從寬處罰的幅度。如果因被告人翻供而妨害破案或審判的,說明其投案自首的價值還沒有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認定自首。
二、自首中的如實供述指什么
司法實踐中,對認定“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爭議,主要反映在被告人投案自首以后,有避重就輕的辯解,甚至在法庭上對其投案時的供述,又進行推諉或推脫罪責的解釋。對此,我們應當根據當事人投案時的供述所具有的價值,依照客觀、合理的原則認定是否屬于自首。司法解釋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據此,對于被告人如實供述以后又作避重就輕辯解的,只要其辯解不否定基本事實,不影響正確定案,仍然應當認定自首。比如,被告人放火后主動投案,承認放火,又辯解主動熄滅過,對于這樣的案件,從被告人自動投案的價值考慮,其辯解雖然未免避重就輕之嫌,但是,并沒有影響對其放火事實的認定,且客觀上,被告人的自動投案,免除了公安機關偵破案件的許多投入。所以,應當認定自首。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問題進行的解答。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翻供,并不能改變案件事實,也不能改變自首的事實。如果因當事人翻供而使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就不應認定為自首。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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