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行屬于自動投案
1、投案行為必須是發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這是自動投案的時間規定。
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實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之前;
(2)犯罪事實已被司法機關發現,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之前;
(3)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機關發現,但司法機關尚未對犯罪分子采取訊問或強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尚示被司法機關發現,僅因犯罪分子形跡可疑而被審查、教育主動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的情形。
2、投案行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這是自動投案是否成立的關鍵。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時間規定內,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決定投案行為,他有以下幾種表現:
(1)真誠的認罪、悔罪、爭取從寬處罰;
(2)經家長、親朋好友規勸而投案;
(3)社會力量迫使其投案。
3、必須是向司法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這是投案自首的實質性條件。這里所指的司法機關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個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其他有關負責人。
4、必須是自愿置于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待犯罪事實。
相關知識:犯罪人投案自首如何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據此,對于自首的犯罪人應分不同情況區別處理:
1、犯罪以后自首的,無論罪行輕重,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如果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犯罪以后自首的,只是“可以”從輕處罰,不是“應當”從輕處罰。
3、一人犯數罪時,犯罪人僅對其中部分犯罪自首的,自首的上述法律效果只適用于已自首的犯罪,對于沒有自首的犯罪,不得以自首為由從輕處罰。
4、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時,自首的法律效果只適用于自首的共犯人,不能適用于沒有自首的其他共犯人。
對于自動投案的內容,大家看完本文之后就有了一定的了解。這對于犯罪分子來說是很重要的法律規定,自動投案的人可以受到減輕處罰的判決,本文也為大家做了相關的介紹。如果您有其他相關問題需要找律師咨詢,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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