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后還會被判刑嗎
犯罪嫌疑人自首后,會不會被判刑依據犯罪情節和自首情節而定,如果犯罪情節比較輕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哪些行為可以認定為自首
在通常情況下,自動投案是犯罪分子主動、直接向公安、檢察或者審判機關投案。但是在下列幾種情況下也應視為自動投案:
1、犯罪分子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分子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電信投案的;
3、犯罪后逃跑,在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4、經查實犯罪分子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均屬自動投案。
5、送子女或親友歸案的,雖然并不是出于犯罪分子主動,而是在家長、親友規勸、陪同之下才投案的,或者是在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分子家長之后,家長送犯罪分子歸案的,都視為自動投案。
三、自首和立功的區別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
自首和立功都是法定量刑情節。
(一)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
1、共犯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實,成立自首;
2、共犯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與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經查證屬實,或者共犯人協助抓獲同案犯,成立立功。
(二)法律效果不同:
1、自首對事(即自首的罪行)不對人,采取相對從寬處罰原則:
(1)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具體確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2、立功對人(即犯罪人)不對事:
(1)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僅限于自首之本罪,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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