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搶奪罪犯多少年
1、自首逮捕后,一般五個月內判刑。自首與判刑時間沒有關系,只與量刑力度有關。
2、犯罪嫌疑人自首后的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檢察機關起訴階段及法院的審判階段的期限要根據刑事案件的重大程度、復雜程度來判斷,具體的時間是不一定的。
3、自首被批捕后,還有兩個月的偵查期限,偵查完畢,檢察院還有一個月的審查起訴期限,審查起訴過后,法院有2個月的審理期限。總共是五個月。有特殊情況還可以延長。
4、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節的,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搶奪罪認定標準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搶奪公私財物。搶奪公私財物,必須要求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即數額較大是成立搶奪罪的法定條件。因此,如果行為人搶奪公私財物價值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不構成犯罪,應當視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為。根據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雖然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刑法典第37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處罰”,免予刑事處罰:
第一,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第二,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第三,被脅迫參加搶奪,要求行為人的行為不可能構成搶奪罪。例如,債權人多去債務人的財物以抵償債款或實現債權的行為,屬于民事糾紛,不應以搶奪罪論處。
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搶奪罪和搶劫罪都是行為人公然實施多去財物的行為,主觀上都是處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為直接故意,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但是,兩罪的基本構成條件不同,社會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也有別。因此有必要對兩者加以區分。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侵犯的客體不同。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
第二,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搶奪罪是不采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方法而公然奪取財物,而搶劫罪則是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務或者直接將財物搶走。也即搶奪罪的實行行為是單一行為,搶劫罪的實行行為是復合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應當注意區分行為人在搶奪財物的過程中造成被害人傷害的情況。例如,行為人趁人不備奪取他人的項鏈而造成被害人頸部動脈血管受傷,或者奪取他人手中財物而只是被害人跌倒摔傷。在這種情況下是認定為搶劫罪還是認定為搶奪罪,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
其一,要看強力行為的作用對象和使用目的。
其二,要看傷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為之。
其三,如果行為人行為前本來并沒有計劃適用暴力手段奪取財物,此時應當直接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因此,此時行為人的犯意已經發生了轉化,其行為完全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以上就是對你提出的問題的回答,不管是犯的什么罪,自首肯定是最好的了,因為可以減輕處罰,犯罪后最重要的就是自己悔改的心里,這是坐牢所需要的,只要悔改哪怕做過牢的也不用害怕生活是有希望的。你可以咨詢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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