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頒布的快速處置事故現場若干規定進一步細化了當事人自撤事故現場的操作程序,同時還明確了20種肇事人應負事故全責的情況,為雙方當事人盡快明確責任撤除現場提供了有力依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標明固定車輛位置后,撤離現場報警等候處理。
(一)對事故事實有爭議的;
(二)一方駕駛員屬酒后、無證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輛的。
值得重視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一)追尾前車的;
(二)倒車尾撞后車的;
(三)溜車的;
(四)不按規定開關車門的;
(五)逆向行駛的;
(六)闖單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駛的;
(七)變更車道未讓本車道車的;
(八)支路車未讓干路車的;
(九)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十)不按規定超車的;
(十一)不按規定掉頭的;
(十二)不按規定會車的;
(十三)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
(十四)遇放行信號未讓先被放行車的;
(十五)遇停止信號右轉彎車未讓被放行車的;
(十六)遇停止信號T型路口直行車未讓被放行車的;
(十七)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車、電車未讓公共汽車、電車的;
(十八)支干路不分的,同類車未讓右邊無來車的車輛;
(十九)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車未讓右轉彎車的;
(二十)進入環形路口車未讓環形路口內車的;
新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在部分環節上作了調整,從而使駕駛員自撤事故現場更具操作性。
單車事故:不需要出具證明的,可以自行駛離;需要出具證明的,報警等候處理。
兩車事故:損失金額在1000元以下,且當場自行協商一致并結清費用的,可以自行駛離;需要出具證明的,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等候民警到場辦理結案手續;損失金額在1000元以上或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或者僅僅確定賠償比例的,填寫“確認書”后到事發地交通事故處理部門辦理結案手續。
新規定中“不影響交通的地點”一般是指鄰近事故現場的緊急停車帶、高架匝道口、大橋、隧道口等處的“斑馬”導流線、相臨的次干道、支路、機非隔離的開口處等對車輛通行影響較小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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