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自首是怎樣認定
一、交通肇事罪中對未逃逸主動投案,認定自首的分歧
交通肇事案件中未逃逸能否適用自首制度,在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中一直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不應當適用自首制度,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必須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根據這條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肇事后,報警和聽候處理是肇事者的法定義務,不應認定為自首。另一種觀點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法定義務與自首的成立并不存在矛盾,自首屬于刑法范疇,適用于行為人構成犯罪的情形,如果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只要符合自首的條件,就應該認定自首,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屬于行政法規(guī)定的范疇,是在交通肇事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行為人規(guī)定的一種強制性的義務。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二、交通肇事中未逃逸主動投案,認定自首的分析
根據《刑法》第67條的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睒嫵山煌ㄕ厥伦锖?,如果行為人未逃逸,主動向有關部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首先,這是罪與非罪的區(qū)別,交通肇事的后果有兩種,一種構成犯罪,應追究刑事責任,是針對犯罪而言。交通肇事罪,本身是一種罪名,受《刑法》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的約束,只有構成犯罪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就是自首,在刑法理論中,不存在強制履行義務,實質是轉化自首;另一種不構成犯罪,僅對一般的交通事故而言,受《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義務約束,必須履行法定義務,否則,應給予行政處罰。其次,是法律效力問題,自首屬《刑法》調整的范疇,而履行法定義務屬《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調整,兩者調整的范疇不同,《刑法》的法律效力明顯高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在兩者發(fā)生沖突時,應首先用《刑法》調整。最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積極投案,如果行為人未逃逸,主動投案,卻不認定自首,勢必造成行為人在肇事后不積極救助就逃逸,而后再來投案,這樣不僅打消行為人投案的積極性,也加大了被害人的損失,《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法定義務就會成為一句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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