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1、犯罪分別自首,無論罪行輕重,均可以從輕處罰。但對于極少數罪行特別嚴重的、情節特別惡習劣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從輕處罰。
2、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較輕的,不僅可以從輕處罰,而且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是否較輕,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后果加以綜合評判。對于屬于犯罪較輕者,究竟是輕還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則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另以確定。一般而言,首先要考慮罪行較輕的程度,其次要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如投案時間、投案動機、客觀條件、交代程度、有無立功表現等,全面分析,酌情處理。
3、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較重的,一般可以從輕處罰,如果有立功表現,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謂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檢舉揭發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證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證據從而得以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的。檢舉揭發其他犯罪分子較多的一般罪行或者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的,也應視為立功表現。犯罪分子被判處刑后,又檢舉出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重大罪行的,由于這種行為司法機關偵破、審判案件,深挖犯罪具有重要作用,為了體現政策,應按立功對待。
對于自首又立功的,依法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實踐中,對于雖示自首,但有立功表現的,應參照刑法第67條規定的精神,并依照刑法第68條的規定,也可以視其具體情節,分別從寬處理。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在執行前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參照刑法的精神,也可以改判死緩或者其他刑罰。事實證明,如處理既符合法律精神,又較切合實際,能夠取得較好的效果。
對于犯有數罪的自首犯,應按前述數罪成立自首的不同情況,分別在相應的范圍內予以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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