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案件
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一般情況下應當到案發地公安派出所或刑偵部門,情況緊急的可以到就近的公安機關或撥打“110”報警;受理案件的單位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制作筆錄,作為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同時向報案人出具回執。
二、立案
受理的案件經審查符合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且屬于我局管轄的,予以立案。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標準的,不予立案。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辦案單位應當書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向我局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對有違法事實,不符合立案標準的,由我局有關部門依法調查處理。
三、偵查
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嚴格依法采用各種偵查措施和手段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并予以審查、核實。
四、破案
經過偵查,對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的案件可以破案。
五、偵查終結
經過偵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定罪準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結案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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