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投案的行為應符合以下幾種情況:
一、投案行為必須是發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這是自動投案的時間規定。
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是指:1、犯罪事實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之前;2、犯罪事實已被司法機關發現,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之前;3、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機關發現,但司法機關尚未對犯罪分子采取訊問或強制措施之前;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尚示被司法機關發現,僅因犯罪分子形跡可疑而被審查、教育主動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這是自動投案是否成立的關鍵。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時間規定內,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決定投案行為,他有以下幾種表現:1、真誠的認罪、悔罪、爭取從寬處罰;2、經家長、親朋好友規勸而投案;3、社會力量迫使其投案。
三、必須是向司法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這是投案自首的實質性條件。這里所指的司法機關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個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其他有關負責人。
四、必須是自愿置于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待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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