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司法認定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3條,在總結吸收古今中外自首制度及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現,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我國現行1997年刑法第67條規定了自首制度,其與原刑法第63條相較,作了如下修改與補充:
1、明確規定了自首的概念。即:“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同時補充規定了:“以自首論”的特殊情形,即“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2、加大了自首從寬處罰的程度。在一般情況下,原刑法規定“可以從輕”,現增加“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原刑法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現改為“可以免除處罰”。
我們認為,理解自首的這一條件,應著重把握下列幾個問題: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犯罪的事實。投案人因法律認識錯誤而交、代違法行為或違反道德規范的行為的事實,不構成自首。殺人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況下,也不會發生法律認識錯誤的問題。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也即自己實施并由本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實務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單獨實施的,也可以是與他人共同實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數罪。
3、投案人必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應按照實際情況徹底供述所實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觀因素的影響,犯罪人只能如實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實,即能夠據以確定犯罪性質、情節的犯罪事實,也應視為如實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過程中推諉罪責,保全自己,意圖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攬,庇護同伙,意圖包攬罪責;歪曲罪質,隱瞞情節,企圖蒙混過關;掩蓋真相,避重就輕,試圖減輕罪責;等等,均屬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自首。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買商鋪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2021-01-03涉外離婚訴訟費多少錢
2021-02-25與精神病人結婚,其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1-01-16曝光小偷身份,是否侵犯其名譽權
2021-03-22廠房買賣合同范本
2021-01-12申請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2020-12-19包辦婚姻效力有哪些方面
2021-01-10贍養費能請求法律援助嗎
2021-02-1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殺人的界限
2021-03-22家暴沒有外傷怎么取證
2021-01-19銀行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泄露個人銀行賬戶信息怎么處罰
2021-03-16淺談《侵權責任法》對校園傷害賠償案件的規定
2021-02-18住房公積金提取前提需要哪些
2021-01-09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幾年后能否開除
2020-12-12非壽險責任準備金計提標準是怎樣的
2021-02-18飛機故障延誤賠償流程
2021-03-20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如何理解
2021-02-05對維護保險標的安全基本規則有哪些
2021-03-20保險合同的成立意味著什么
2021-03-19什么是保險合同主體變更
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