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如何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者解除試用期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案例:
2012年7月,劉某應聘到某淀粉廠做會計,雙方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當劉某工作到第2個月的時候,該廠負責人告知劉某要與其解除勞動關系,解除的理由是劉某的職位另有合適人選。為此,劉某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撤銷該廠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該廠則認為因雙方尚處于試用期內,可以隨意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內,除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也就是說,除了法律規定的上述情形之外,即使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不能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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