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返聘被辭退要求賠償金合法嗎
違法。
對于涉及退休人員在退休后受聘期間被所在單位解聘能否與一般勞動者一樣享受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根據我國《勞動法》第15條的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該條款的內容來看,我國法律僅規定了勞動者勞動年齡的下限,沒有規定勞動者年齡的上限。目前我國現行退休制度規定勞動者的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職工50周歲,女干部55歲,依此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應視為勞動者勞動年齡的上限。勞動年齡的法定性表明勞動者勞動年齡根據法律的規定,而不受勞動者自身實際勞動能力影響。因此勞動者勞動年齡的法定年限屆滿之日,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但我國的法律對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未作禁止性規定,因此離退休人員再就業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7]88號)《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規定,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的規定,即不發給經濟補償金。所以用人單位聘用已超過勞動年齡及已退休的人員在解除聘用關系時,不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經濟補償金。
特別提醒:如果聘用單位與被聘用退休人員雙方簽訂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約定了解除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符合該支付情形,應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予以支付。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雇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包括:受雇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后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后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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