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投案的對象是有關機關和個人。這里的有關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公、檢、法的派出機構;公、檢、法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犯罪人所屬的國家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如果在農村,包括犯罪人所屬的鄉、權政府及其治保組織。城鎮的無業居民、未就業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除了向司法機關、所在街道組織投案外,還可向其親屬、父母所屬的機關、單位投案。犯罪人除了向以上有關機關投案外,還可以向某些個人投案。這些“個人”主要指執行職務以外的司法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農村,“個人”主要指基層黨政干部,如黨支部書記、村長、村治保主任等。但是,如果這些“個人”根本不可能將其犯罪告知司法機關,甚至可能幫其掩蓋罪行的,就談不上投案。
公安部門投案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審理時會從輕或減輕處罰,自動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說服然后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后必須交代一切犯罪事實,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辦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經過不算自首,如交代了執法機關還沒有掌握的線索或事件還可以在量刑上減輕。作案自首就是自首,這應該是民間的說法,跟投案自首沒有本質區別。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現也指主動如實的承認自己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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