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終止
勞動關系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即行解除,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提出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的主體不同,發生的結果也會不同最凸現的差異就在于是否需要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可分為員工過失解除和無過失解除首先,員工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即《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依據以上幾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次,適用員工無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這一解除勞動合同方式,需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且需要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員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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